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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部分門診診察費調升點數),並自民國105年4月1日生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6-03-30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布日期:105.03.29
     
    健保醫字第1050003412號
     
     
    主旨:關於衛生福利部105年3月28日以衛部保字第1051260180號令,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項目、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至四,請參考,並轉知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知悉。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之修訂,主要係依據一百零五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結果所作之調整,包括:以各部門總額「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及牙醫、中醫部門「其他醫療服務利用及密集度之改變」增加之預算,用於調升基本診療等診療項目之支付點數;另調升「急診診察費」六個月以下兒童加成比例及增列「出院準備及追蹤管理獎勵費」;並將「全民健康保險初期慢性腎臟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導入本標準及新增「糖尿病及慢性腎臟病個案資訊整合及鼓勵資料上傳」等。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增修訂重點如下:(以下摘要西醫基層相關)

    1、 西醫(第二部) 

    (1) 西醫基層部門「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之預算(22.9億):用以調整基層院所門診合理量第一階段(1-30人次)之門診診察費支付點數,由320點調升為332點(調幅約3.6%,共約12.22億點)並同步修正附表2.1.3、2.1.4及2.1.5,其餘則作為屬各層級共用項目調整之用(0.042億點),共調整12.3億點。

    (2) 其他西醫支付標準之修正
    2.第一章基本診療第一節門診診察費,修訂未滿六個月兒童之急診診察費加成,由60%提升至100%。

    4.第二章特定診療第四節復健治療,「中度」以上治療項目(編號42017C~42019C、43027C、43028C、43031C、44011C、44012C及44015C),聘有專任復健科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放寬其支援之復健專科醫師開立之處方,亦可申報。

    3、 論病例計酬(第六部)

    (一)配合西醫基本診療章相關支付點數之調整,同步修訂本部相關診療項目之包裹支付點數。
    (二)修訂部分診療項目之ICD-10-CM/PCS編碼及刪除ICD-9-CM編碼。

    4、 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七部)
    配合西醫基本診療章相關支付點數之調整,同步修正附表7.3Tw-DRGs權重表。

    5、 品質支付服務(第八部)

    (一)第二章糖尿病:增列「品質資訊之登錄及監測」規定,即院所如依「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上傳檢驗(查)資料,將自動轉入個案登錄系統。

    (二)新增第三章「初期慢性腎臟病」,將「全民健康保險初期慢性腎臟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導入本標準。

    (三)新增第四章「糖尿病及初期慢性腎臟病個案資訊整合及鼓勵資料上傳」,於同院所定期追蹤且上傳檢驗(查)資料者,每一個案支付200點;同時追蹤糖尿病及初期慢性腎臟病之個案支付400點。

    6、 本次各增修訂項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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