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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檢送「兒童發展篩檢服務」方案之醫師申請資格修正事宜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6-11-05
一、 為簡化「兒童發展篩檢服務」醫師資格申請作業,已向國民健康署提出申請並符合服務資格者,無須由醫療院所重新提報名單或申請;醫師如更換執業場所,新執業院所亦無須另行提出申請。
二、 仍須向國民健康署提出申請之情形:
1. 過去從未向國民健康署申請「兒童發展篩檢服務」資格之醫師。
2. 新開業或新加入之醫療院所。
3. 非兒科或非家醫科之幼兒專責醫師更換執業衛生所時。
三、 相關資訊及問答集,請逕至國民健康署「兒童發展篩檢服務」專區(https://www.hpa.gov.tw/4816/s)查詢。
附件檔案:
國健婦字第115046314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