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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知有關診所受僱醫師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 就業保險相關權益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6-09-02

    轉知有關診所受僱醫師參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 就業保險相關權益,如附件

    一、據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7日衛部醫字第1151667625號函辦理。

    二、依勞動部函釋,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已成立投保單位之診所,應依規定為其所僱用全部員工(包括受僱醫師) 申報參加勞工保險,並不得選擇性加保;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及就業保險法第5條規定,登記有案之私人診所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就業保險之強制投保單位,雇主應依規定為所僱勞工辦理加保。

    附件檔案:
        衛生福利部115年8月7日衛部醫字第1151667625號函及勞動部115年7月1日勞動保2字第11501576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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