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分類:國健署 日期:2026-06-08
醫務管理組 / 115.06.05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件),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修正重點如下:
(一)因應衛生福利部將「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整合系統」更名為「醫療院所預防保健暨戒菸服務單一入口系統」,爰修正系統名稱。
(二)刪除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對象資格查核比對慢性病處方簽者不核付之部分文字。
(三)刪除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紀錄表單舊有「腎絲球過濾率(eGFR)」公式。
(四)簡化及新增「糞便抗原檢測胃幽門螺旋桿菌檢測服務」項目之紀錄表欄位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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