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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15年1月1日生效

    分類:國健署 日期:2026-03-10

    醫務管理組 / 115.03.02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件),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一、成人預防保健服務修正重點如下:

    (一)刪除憂鬱檢測項目,附表六之二醫令代碼21、22、25與27之憂鬱檢測文字,改為健康行為。

    (二)修訂附表六之二備註八、(十二)及(十五)之年齡條件篩檢間隔條件及二階段間隔條件文字說明。

    (三)腎絲球過濾率(eGFR)採2021 CKD-EPI新公式計算,新增附表六之四eGFR文字說明。

    (四)附表六之六新增序號71「肌酸酐」及序號72「腎絲球過濾率(eGFR)計算」之欄位,並修正備註3及4之文字說明。

     

    附件檔案下載:

    衛授國字第1151460021號.pdf

    成人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六之六.pdf

    附表六之二、六之四、六之六修正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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