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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函知醫事人員依法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之受訓時間,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6-02-12

    衛生福利部函知醫事人員依法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之受訓時間,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

    衛福部參勞動部114年10月22日勞動條3字第1140085979號函釋意旨,補充該部114年12月26日衛部醫字第1141671119號函之內容,明示醫事人員依法應完成繼續教育積分所需受訓時間,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並依勞工請假規則、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規定給予公假。

    另,個別醫事人員接受逾法定積分數之繼續教育受訓時間,如符合上開勞動部函示所稱「業務相關在職訓練」,亦應納入工作時間或給予公假。

    詳細內容如以下附件。

    附件檔案:
        衛部醫字第1151661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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