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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正「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計畫」、修正對照表及問答集各1份,並自114年8月1日實施
分類:西醫全聯會 日期:2025-08-05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正「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計畫」、修正對照表及問答集各1份,並自114年8月1日實施
說明:
一、旨揭補助計畫之修正摘要重點如下:
(一)於「背景說明」及「期程」,分別說明本次修正原因及自114年8月1日實施。
(二)補助基準:依據修正的預保注意事項及其附表二之二之對象、時程、服務內容及補助金額辦理。
(三)產前檢查及產後照護服務補助款申領流程:新增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系統列印個案紀錄聯由15張改為17張,核予民眾16張(其中2張為產後健康照護),1張存根聯。
(四)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由執行人員針對具未納健保身分且有生產事實的產後婦女提供服務,看診當日使用1張個案紀錄聯。114年5月至7月生產之孕婦,若有生產事實,且符合現有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資格者,若無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核發之個案紀錄聯者,院所可依據個案生產日期,單獨列印2張產後健康照護服務個案紀錄聯給產婦。院所應於提供服務後二十四小時內將當次執行紀錄上傳至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並於孕媽咪健康手冊「產檢紀錄表」、「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紀錄表」當次服務欄位核章。
(五)醫療院所及助產所提供服務及申報費用:
1. 執行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及產後健康照護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資格及執行人員資格應符合預保注意事項附表二之一所訂之資格條件,並遵循其相關規定。
2. 院所提供各項孕婦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前,請至健康署「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查詢,該項產前或產健康後照護是否已由其他院所提供服務,並善盡查核之責。
3. 新增「健康署第一次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紀錄結果表」(附件9)、「健康署第二次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紀錄結果表」(附件10),院所如需紙本,可逕至健康署官網>健康促進法規>預防保健服務類下載及列印使用。
(六)新增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資料上傳及保存,比照現有產前檢查方式辦理。
(七)健康署審核及核撥費用:由健康署審核院所函送之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附件12)及系統上之「產檢補助資訊」、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個案紀錄聯(附件1)之掃描檔或照片檔等。
(八)依據「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附表二之一、二之二、二之三、二之二十四、二之二十五、二之二十六、二之二十七、二之二十八,修正附件1「國民健康署補助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個案紀錄聯」、附件2「血液及尿液常規項目紀錄結果表」、附件6「第一次、第二次產前檢查健康照護衛教指導檢查紀錄結果表」、附件11「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計畫申復清單」、附件12「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個案補助款申領清單及領據(醫療院所用)」、附件13「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產前檢查及產後健康照護服務補助費用申領作業」及新增附件9「健康署第一次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紀錄結果表」、附件10「健康署第二次產後健康照護服務紀錄結果表」。
二、請輔導並轉知所轄衛生所、健康服務中心及醫療院所、助產所於114年8月1日依旨揭補助計畫辦理,另補助計畫將於114年8月1日前同步刊登於國健署及「婦幼健康管理整合系統」(https://reurl.cc/NrXr7Q),請下載運用,並向民眾、所轄衛生所或健康服務中心及醫療院所說明其修正部分及遵守事項,貴單位若於各網站刊登本項補助計畫之資訊,請一併說明本計畫自114年8月1日起生效。
附件檔案:國健署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