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草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5-08-04
發文日期 114-07-30
發文字號 健保醫字第1140663688A號
主旨 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署於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召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一百十四年第二次會議決議。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s://www.nhi.gov.tw),「法規公告」網頁。
四、本次支付標準修正草案公告係診療項目之調整,因涉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權益,且為提升給付效率,使民眾儘早獲得醫療服務,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務管理組
(二)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140號
(三)聯絡人:林科員
(四)電話:(02)27065866轉3620
(五)傳真:(02)27069043
(六)電子郵件:A111434@nhi.gov.tw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草案總說明(摘要)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及本署於一百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一百十四年度第二次會議結論,爰配合修正本支付標準。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第二部西醫:
(一) 第一章基本診療第一節門診診察費:為鼓勵醫療院所使用電子轉診平台及分級轉診:
1. 修正辦理轉診費等診療項目:
(1)新增 00192 A「辦理轉診費_回轉及下轉─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併同修正 01034B「辦理轉診費_回轉及下轉─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院所表別、適用對象、支付規範,及酌修文字「病患」改為「病人」。
(2)新增 00193C「接受下轉門診診察費加算─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併同修正 01036C「辦理轉診費_上轉─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
台」院所表別、支付點數、支付規範,及酌修文字「病患」改為「病人」。
(3)刪除未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之 01035B「辦理轉診費_回轉及下轉」及 01037C「辦理轉診費_上轉」。
2. 修正 01038C「接受轉診門診診察費加算」診療項目適用對象及支付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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