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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民國114年6月1日生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5-05-27

    發文日期 114-05-23
    發文字號 健保審字第1140670703號
    主旨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公告事項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一日生效。
     
     
    第二部 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貳、各科審查注意事項:
    十、西醫基層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皮膚科
    (七)審查醫藥專家如發現有異常者,應要求該醫療院所嗣後送審時應檢附照片;如病灶屬隱私(如生殖器官、乳房、鼠蹊部等)部位,或病人基於隱私因素,無法同意拍攝照片時,經明確告知並經病患簽名留存病歷,得由醫師以圖示註明或描述。(102/3/1)(106/1/1) (11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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