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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衛福部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5-04-30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4年4月28日以衛部保字第1141260180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詳如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申報與核付及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第六條、第十條、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申報醫療費用,且無第三條第二項所列情事者,保險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暫付事宜:
    一、未有核付紀錄或核付紀錄未滿三個月者,暫付八成五。
    二、核付紀錄滿三個月以上者,以最近三個月核減率之平均值為計算基準,其暫付成數如附表一。
    三、每點暫付金額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計算至新臺幣百元,新臺幣百元以下不計。屬各醫療給付費用總額部門(以下稱總額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每點暫付金額,以最近三個月預估點值計算,計算至新臺幣百元,新臺幣百元以下不計,但每點暫付金額仍以不高於新臺幣一元為限。
    四、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當月份申報之醫療費用,經保險人審查後,其核定金額低於暫付金額時,保險人應於應撥付醫療費用中抵扣,如不足抵扣,應予以追償。
    前項第三款屬各總額部門醫療費用每點暫付金額,保險人得另與各總額部門審查業務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或各總額相關團體,共同擬訂每點暫付金額訂定原則,並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研商後,由保險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第十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核、申復、補報之醫療費用案件,保險人應於受理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十日內核定,屆期未能核定者,應先行全額暫付。
     
    前項醫療費用之核定、爭議及行政爭訟案件,每點核定金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最近一季結算每點支付金額計算,或依受理當月之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分別計算。
    二、受理當月之預估點值尚未產出時,則以最近三個月浮動及非浮動預估點值之平均值計算。
    三、保險人得另與各總額部門審查業務受託專業機構、團體或各總額相關團體,共同擬訂每點核定金額訂定原則,並依本法第六十一
    條第四項規定研商後,由保險人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非屬各總額部門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每點核定金額,以新臺幣一元計算;若總核定點數超過全民健康保險會協定當年度該項服務之
    預算時,依本法第六十二條第三項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第十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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