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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分類:國健署 日期:2024-12-28

    資料來源:口腔健康司建檔日期:113-12-02更新時間:113-12-02
     
    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27日公告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前於113年6月14日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修正在案;為配合114年起口腔黏膜檢查每案補助金額調增為新臺幣250元,且併同「全民健康保險癌症治療品質改善計畫」(下稱追陽計畫)之經費來源及行政作業調整,本次增修第四點及第五點。
     
    二、 為利後續醫療機構執行之一致性,本次增修點次併同113年6月14日公告修正點次重新公告,另前次(本部113年6月14日以衛部口字第1132060606號公告及第1132060606A號函、第1132060606B號函、第1132060606C號函)修正之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停止適用。
     
    三、 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 因應智慧醫療趨勢,增列虛擬健保卡準用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 新增口腔黏膜檢查服務,並將追陽計畫之口腔癌項目納入注意事項(修正規定第三、四點,新增附件3、4、附錄3-1、3-2、3-3、4)。
     
    (三) 114年起口腔黏膜檢查,及其疑似異常個案追蹤及確診經費皆改由公務預算支應(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 增列口腔黏膜檢查,及其疑似異常個案追蹤及確診之執行人員資格(修正規定第六點)。
     
    (五) 新增健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下稱特約機構)提供口腔預防保健服務後登錄健保卡及上傳就醫紀錄之時程,及特約機構應詳實記載服務規定之文件,並依「醫療法」規定製作及保存病歷(新增規定第九點)。
     
    (六) 修正特約機構向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申報費用及補行申報之規定(修正規定第十點)。
     
    (七) 新增特約機構登錄上傳檢查表單之時程及限期補正相關規定(新增規定第十一點)。
     
    (八) 新增特約機構應將口腔檢查結果通知服務對象之規定(新增規定第十二點)。
     
    (九) 考量民眾及實務現場之需求,刪除以兒童健康手冊黃卡為憑證,並於黃卡加蓋院所戳章之規定(修正規定附件1、附錄1-2、1-3、1-4)。
     
    (十) 依實務作業,刪除無健保卡之協助措施,並增列提供服務前應查核服務對象資格之規定(修正規定附件2、附錄2-1、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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