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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預告修正「健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草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4-01-25

    發文日期 113-01-23
    發文字號 健保醫字第1120665534號
    主旨 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草案
    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二、修正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本署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召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之一百十二年第四次會議決議。
    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草案如附件。
    四、本次支付標準修正草案公告係診療項目之調整,因涉保險對象醫療服務權益,且為提升給付效率,使民眾儘早獲得醫療服務,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醫務管理組
    (二)地址:台北市信義路三段140號
    (三)電話:(02)27065866轉3620
    (四)傳真:(02)27069043
    (五)電子郵件:A111314@nhi.gov.tw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草案總說明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及本署於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日召開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共同擬訂會議」一百十二年度第四次會議結論,爰配合修正本支付標準。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 第一部總則:新增第四條規範應申請區域醫院評鑑之地區醫院且經評鑑不符合區域醫院者之給付方式,並配合前述新增條文修訂第二條規範,餘標號依序遞延。
    二、 第二部西醫:
    (一) 第一章基本診療
    1. 第一節門診診察費:新增00192C「接受轉診門診診察費加算_下轉」(350點)及下轉病人續留基層院所獎勵;調升01034B「辦理轉診費_回轉及下轉」支付點數;修訂01034B「辦理轉診費_回轉及下轉」等四項診療項目名稱或支付規範;刪除未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01035B、01037C「辦理轉診費」二項診療項目;另酌修文字病患改為病人。
    (二) 第二章特定診療
    1. 第一節檢查: 修訂08134B 「連續血糖監測」等四項診療項目並09005C/09140C「血液及體液葡萄糖-空腹/餐後」二項支付規範分述須於病歷註明理由備查情形。
    2. 第二節放射線診療:新增33117B「冠狀動脈旋磨斑塊切除術」(8,320 點)診療項目;修訂33064B「雙能量X 光骨質密度檢查」成骨不全症適應症支付次數限制及執行間隔時間。
    3. 第三節注射:修正39004「大量液體點滴注射(林格兒氏液,Rock 液,生理食鹽水,葡萄糖液,果榶液或血液代用劑等)注射」診療項目名稱。
    4. 第七節手術:修訂72051B「腹腔鏡胃袖狀切除術」等六項支付規範文字或增列備註。
     
    三、 第三部牙醫:
    (一) 第三章牙科處置及手術
    1. 第一節牙體復形:調升89013C「複合體充填」等二項支付點數。
    2. 第二節根管治療:修正90007C「去除鑄造牙冠」診療項目名稱。
    3. 第三節牙周病學:調升91003C「牙結石清除」等十四項支付點數,修訂91006C「齒齦下刮除術(含牙根整平術)」等九項診療項目名稱及支付規範,並91003C、91004C、91103C、91104C「牙結石清除」支付規範增列四十歲以上病人得加計百分之九點一。
    4. 第四節口腔顎面外科:修訂92017C「囊腫摘除術」等七項診療項目名稱或支付規範。
    5. 附表3.3.3 牙醫相對合理門診點數給付原則:刪除實施範圍定義之醫療費用第二十點「嚴重齲齒兒童口腔健康照護試辦計畫」項目,餘標號依序前移。
    6. 另酌修文字「病患、患者」改為病人。
    四、 第八部品質支付服務第二章糖尿病及初期慢性腎臟病照護整合方案:修正附表8.2.2、附表8.2.3 及附表8.3.1 診療項目名稱及備註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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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轉診支付標準案說明:修訂重點如下:
    (一)限使用健保電子轉診平台始得申報獎勵。
    (二)調升 01034B「辦理轉診費_回轉及下轉」100 點。
    (三)依特約類別及轉診型態拆分 01038C「接受轉診門診診察費加算」為 01038B「接受轉診門診診察費加算_上轉」並新增「區域醫院接受轉診門診診察費加算_下轉」(200 點) 及「地區醫院及基層院所接受轉診門診診察費加算_下轉」(350 點) 。
    (四)新增「下轉病人續留基層院所」獎勵 500 點或 300 點,本獎勵規劃由本署以按季結算方式勾稽補付,且不重複獎勵。
    決定:為增加轉診人員執行誘因及持續監測執行成效:
    (一)轉診支付規範明訂表定點數內含 50%轉診相關人力成本。
    (二)區域醫院接受下轉之加算一致調升 150 點。
    (三)建立上轉案件 3 個月及 6 個月回轉率為監測指標,並請本署各分區業務組評估納入共管方案,並列入本署定期監測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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