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原則」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23-05-25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健保企字第1120681090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違法案件函送偵辦注意事項」,並將名稱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署 長 石崇良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本署)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一條涉及刑責移送司法機關辦理之規定,特訂定本原則。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認有犯罪嫌疑:
(一)容留未具醫師資格者,為保險對象診療或處方,申報醫療費用。
(二)登錄保險對象保險憑證,換給非對症之藥品、營養品或其他物品,申報醫療費用達十萬點以上,且未與本署達成和解或未足額返還不當申報之醫療費用。
(三)未診治保險對象,卻自創就醫紀錄,申報醫療費用達十萬點以上,且未與本署達成和解或未足額返還不當申報之醫療費用。
(四)明知實際就醫者非持有健保卡本人或非保險對象,故意申報醫療費用。
(五)其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經停約三個月以上或終止特約,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
三、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前點第一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情事,經自行向本署揭露,或配合本署訪查,態度良好、坦承不諱,並繳回應扣減(還)之相關費用者,本署得說明其配合程度,併送司法機關,供作量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