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有關健保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年齡計算方式調整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1-10-28
簡易說明:
有關健保醫字第1100034188號函,係調整年齡之「計算」方式為就醫/醫令執行年月日減去出生年月日
(原「計算」方式為就醫/醫令執行年月減去出生年月)
支付標準年齡認定邏輯,沒有調整,皆維持「以歲區分者,計算後取其年」,舉例說明如下:
*西醫基層門診診察費兒童及長者加成
1. 三歲以下→未滿4歲(原算法為47個月以下)
2. 四歲至六歲→4歲生日當天起至未滿7歲(原算法為48-83個月)
3. 七十五歲以上→75歲生日當天起算(原算法為900個月以上)
*標註兒童加成或提升兒童加成項目,依年齡層分別加成者,重疊部分含下限不含上限,例如:
未滿六個月、六個月至二歲、二歲至六歲→滿6個月以前、滿6個月當天至未滿2歲、滿2歲當天至未滿7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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