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109年6月1日生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0-04-2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健保審字第1090035220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第一部 醫院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壹、全民健康保險非住院診斷關聯群(Tw-DRGs)案件審查注意事項
二、各科審查注意事項:
(二) 內科審查注意事項
10、「潛水病(減壓病)或急性氣栓塞症(59002B)」及「潛水病(減壓病)或急性氣栓塞症(59015B)」審查原則:(109/6/1)
(1) 「潛水病(減壓病)或急性氣栓塞症(59002B)」限輕微潛水減壓病/或經59014B及59015B治療後的後續治療/以及異壓性骨壞死等慢性潛水病使用;「潛水病(減壓病)或急性氣栓塞症(59015B)」限治療第一型潛水減壓病(輕微型)及空氣栓塞症」。
(2) 有關潛水病、一氧化碳中毒、氣壞疽病等治療黃金治療期為診斷後3-5天。
(3) 高壓氧治療執行頻率最多1天2次(如有必要,一氧化碳及其他毒化物中毒,不受1天2次的限制),治療共計約10次為宜。若因病情變化而與先前症狀有異,可延長再治療最多10次。
甲、急性潛水病(減壓病)或急性氣栓塞症之積極治療為2週內,執行頻率最多1天2次共計10次為宜,病歷需載明依潛水病之病史、症狀與型別等(第1型或第2型)來決定治療執行頻率,需延長治療期者,應詳述原因於病歷。慢性潛水病如異壓性骨壞死可執行20次治療,最多延長至40次,並詳述原因於病歷。
乙、一氧化碳及其他毒化物中毒建議分為急性期及遲發期治療兩種模式:
A、急性期1-2週之內均為積極治療期,須接受高壓氧治療。屬於急重症、病危者以59003B申報,須入院治療。病況改善後仍有需治療者、則續以59004B申報。一氧化碳中毒後若有明顯神經精神後遺症(DNS)者,並有影像學、病歷、及神經精神量表佐證者,治療期可延長。
B、一氧化碳中毒的延遲性神經精神後遺症可能會在1週或1個月後發生,延遲性神經精神後遺症應可在1週或1個月發生後繼續治療遲發性腦病變,則建議註明病史、症狀,加上神經學檢查、智能精神評量及腦部影像檢查後,依病情的嚴重度以10次為療程單位予以評估,依文獻報告及治療經驗最多可達40次治療,且效果顯著。
丙、氣壞疸病黃金治療期約7-14天。1週之內為氣壞疸病治療黃金期,屬於急重症、病危者以須入院及手術治療,並須接受高壓氧治療。每日1-2次高壓氣治療。病況改善後仍有需傷口治療者、而治療期以不超過14天為宜(10次高壓氧治療)。需檢附病歷、影像學、手術紀錄及照片佐證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