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0-03-30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布日期 109.03.30
健保醫字第1090033010號
主旨:檢送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詳如說明,請轉知轄區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知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定於109年3月30日以衛部保字第1091260111號令(附件1)辦理。
二、本次各修正項目,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通則十二之(四)及第三部牙醫通則八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其餘項目自一百零九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三、隨函檢送修正總說明、修正項目、條文對照表(如附件2至附件4)。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支付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零九)年第三次修正。
本次修正包括新增西醫基層診所及牙醫診所離島假日門診診察費加成、新增西醫診療項目二項、調升符合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之
門診診察費並增列章節、新增牙醫診療項目二項及夜間急診案件加成等。
重點如下:
一、西醫(第二部)
(一)門診診察費(第一章第一節):
1. 新增通則十二之(四):離島地區西醫基層診所周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之西醫基層門診案件,門診診察費得加計百分之二十。
2. 修正「開具慢性病連續處方並交付特約藥局調劑門診診察費」等二十八項診療項目中文名稱,並配合修正附表 2.1.3 至 2.1.6。
(二)特定診療-檢查(第二章第一節):
1.第六項免疫學檢查:新增診療項目「水通道蛋白 4 抗體」(編號12210B,1,781 點)。
2.第二十四項伴隨式診斷:
(1)新增通則:申報本項各診療項目,須按「全民健康保險鼓勵醫事服務機構即時查詢病患就醫資訊方案」格式上傳檢驗(查)結果報告,未上傳者不予支付。
(2)新增診療項目「PD-L1免疫組織化學染色」(編號30103B,5,984點)。
二、牙醫(第三部)
(一)新增通則七:地區醫院、區域醫院及醫學中心牙醫師之夜間(晚上九時至隔日早上九時)急診案件申報特定處置費,得加計百分之五十。
(二)新增通則八:離島地區牙醫診所週六、週日及國定假日之牙醫門診案件,門診診察費得加計百分之二十。
(三)第一章門診診察費:
1. 拆分為為第一節「一般牙科門診診察費」、第二節「符合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之牙科門診診察費」。
2. 第二節「符合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之牙科門診診察費」:
(1)調升原「符合加強感染管制之牙科門診診察費」支付點數三十五點,並配合修正編號及名稱,計四項。
(2)新增符合牙醫門診加強感染管制實施方案之牙科門診診察費項目,以對應之一般牙科門診診察費診療項目加計三十五點,共九項(編號 00307C、00308C 及 00311C 至 00317C)。
(四)第三章牙科處置及手術:
1. 新增「顎顏面外傷術後初次門診檢查與照護費」(編號 92129B,2,500 點)及「顎顏面外傷術後照護費」(編號 92130B,1,000 點)
共二項診療項目。
2. 修正 91003C「牙結石清除-局部」等診療項目支付規範。
三、其餘為文字修正或更新保險人全球資訊網資料路徑。
四、本次修正項目除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門診診察費「通則十二之(四)」及第三部牙醫「通則八」,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外,其餘自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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