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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申報緊急訪視加成配合事項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20-03-19

    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申報緊急訪視加成配合事項
     
    一、依本計畫十一、(五)2(4)醫療費用申報:申報緊急訪視加成時,「醫令執行時間-起/迄」請填至時分,「支付成數」請依加成數填報;醫令執行時間-起/迄未依規定填報,該筆醫令不予加成。
     
    二、依本計畫附件1 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通則:
     
    八、緊急訪視適應症與加成方式:適用醫師訪視費(不含牙醫師、中醫師)、護理人員訪視費及呼吸治療人員訪視費。
     
    (1) 適應症:
    1. 生命徵象不穩定。
    2. 呼吸喘急持續未改善。
    3. 譫妄或意識狀態不穩定。
    4. 急性疼痛發作。
    5. 發燒或突發性體溫不穩定。
    6. 急性腹瀉。
    7. 須立即處理之管路問題。
    8. 其他經醫師評估有立即前往需要者。
     
    (2) 除已有長期醫囑之須立即處理之管路問題項外,其他項適應症須先由醫師就病人病情進行評估後,決定適當醫事人員至案家緊急訪視,緊急訪視相關醫囑應載於訪視紀錄。
     
    (3) 同一醫師對同一病人之緊急訪視,每日以一人次為限,超過不予支付。
     
    (4) 加成方式:
    1. 以抵達案家時起算,若離開案家時跨不同加成區間逾30 分鐘,則以較高加成區間計算。
    2. 夜間(下午五點到晚上十點)加計百分之五十。
    3. 深夜(晚上十時至隔日早上八時)加計百分之七十。
    4. 例假日(週六之零時起至週日二十四時止、國定假日零時至二十四時)加計百分之四十。
    5. 同時符合夜間及例假日,則加計百分之五十;同時符合深夜及例假日,則加計百分之七十。
     
    綜上,申報緊急訪視加成需符合適應症及加成時段,訪視費之p14 執行時間-起、p15 執行時間-迄,確實依實際執行日期逐一填報至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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