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請貴單位惠予協助宣導,一起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9-08-2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健保審字第1080035988號
主旨:請貴單位惠予協助宣導,一起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自108年1月起推動60類重複用藥管理方案。其重複用藥的認定條件為,病人就醫或處方箋調劑當日,手邊餘藥大於10天者,視為重複用藥;如手邊餘藥小於(含)10天者,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條件。
二、考量病人實際用藥需求,如適用下列情況,可於申報時併報虛擬代碼,該案件將不列入重複用藥計算。
(一) R001:因處方箋遺失或毀損,提供切結文件,提前回診,且經院所查詢健保雲端藥歷系統,確定病人未領取所稱遺失或毀損處方之藥品。
(二) R002:因醫師請假因素,提前回診,醫事服務機構留存醫師請假證明資料備查。
(三) R003:經醫師專業認定需要改藥或調整藥品劑量或換藥者。
(四) R004:其他病人因素,提供切結文件或於病歷中詳細記載原因備查。
(五) R005:民眾健保卡加密或其他健保卡問題致無法查詢健保雲端資訊,並於病歷中記載原因備查。
(六) R006:配合分級醫療政策,病人由醫院轉診至院所後第1次就醫,並符合轉診申報規定之案件。
(七) R007:配合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藥品回收,重新開立處方給病人,並於病歷中記載原因備查。
(八) R008:醫師查詢雲端或API系統提示病人有重複用藥情事,經向病人確認後排除未領藥紀錄,其餘藥天數小於(含)10天開立處方,並於病歷中詳細記載原因備查。
註:R008自費用年月108年9月1日起生效。
三、為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本署已透過多元管道進行宣導,請貴單位亦能惠予協助宣導下列事項,一起為民眾用藥安全把關。
(一) 在病情穩定狀況下,手邊餘藥小於(含)10天用量時,才至院所回診或藥局領藥。
(二) 領藥後,應遵從醫囑用藥。
(三) 就醫時,不要求醫師開藥。
(四) 可自行下載「健康存摺」,了解父母及自身甚至子女之用藥情況,於就醫時提供醫師參考,父母的用藥讓子女一起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