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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調升門診診察費支付點數》,並自中華民國108年9月1日生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9-08-1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布日期 108.08.14
    健保醫字第1080011317號
     
    主旨:有關衛生福利部108年8月8日以衛部保字第1081260315號令,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附案內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項目、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至4,請轉知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知悉。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支付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零八)年第五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依據一百零八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西醫基層部門協定結果,以一百零八年「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增加之預算用於調整本支付標準點數;以及一百零八年新醫療科技預算,新增四項西醫診療項目。其增修訂重點如下:
     
    一、 西醫基層總額以一百零八年「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增加之預算,調整支付點數
     
    (一) 調升西醫基層院所每位醫師每日門診量三十人次以下部分之門診診察費(第二部第一章基本診療)
     
    1. 一般門診診察費(含山地離島地區):每日門診量在三十人次以下部分,皆調升六點,並配合拆分相關項目,刪除原編號六項、增列新編號十二項。
     
    2. 精神科門診診察費:每日門診量在三十人次以下部分,皆調升六點,並配合拆分相關項目,刪除原編號四項、增列新編號八項。
     
    3. 配合前述修正,更新附表2.1.3 至附表2.1.6。
     
    (二) 調升基層院所之「淺部創傷處理」(編號48001C~48003C)及「手術、創傷處置及換藥」(編號48011C~48013C)六項診療項目之支付點數,與醫院部門相同(第二部第二章第六節治療處置)。
     
    二、 以「新醫療科技」預算新增醫療服務給付項目(第二部第二章特定診療):
    (一)第一節檢查:新增診療項目「鐳223 治療處置費」(編號26078A,21,430 點)及「肺癌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實驗室自行研發檢測(LDT)」(編號30102B,6,755 點)等二項。
    (二)第六節治療處置:新增診療項目「人工電子耳術後調圖(單耳)」(編號54045B,1,311 點)及「分子吸附循環系統」(編號58031A,144,277 點)等二項。
     
    三、 修正西醫診療項目之支付規範及適應症等(第二部第二章特定診療)
    (一)第一節檢查:修正「肺癌表皮生長因子受體(EGFR)突變體外診斷醫療器材檢測(IVD)」(編號30101B)支付規範。
    (二)第二節放射線診療:修正「固定模具之設計及製作(大)」(編號37016B)及「固定模具之設計及製作(小)」(編號37030B)等二項診療項目,備註增列支付點數包括技術費及材料費。
    (三)第七節手術:
    1.修正「前哨淋巴結摘除手術」(編號63017B)及「標準腋下淋巴廓清術」(編號70205B)等二項診療項目適應症,增列「黑色素瘤」及「鱗狀上皮細胞癌」。另配合「前哨淋巴結摘除手術」(編號63017B)適應症之修正,於「第一項、皮膚」增列本項,並分別註明編號63017B 為共同項目。
    2.修正「經皮移除心臟內電極導線」(編號68044A)支付規範。
    3.「心房-肺動脈迴路成形術(大於六歲)」(編號68033B)支付點數調整至與編號68046B(六歲以下)相同,並配合刪除前二項編號,增列新編號68056B。
     
    四、牙醫(第三部)
    (一)牙體復形:修正「銀粉充填-單面」(編號89001C)等十三項診療項目支付規範,有關一定期間內再填補之規定,增列「以同一院所為限」,以臻明確。(第三部第三章第一節)
    (二)口腔顎面外科:修正「牙齒外傷急症處理」(編號92096C)之申報院所資格;增列「第二項、門診手術」,並將原列於「第一項、處置及門診手術」項下之「單純齒切除術」(編號92015C)等十項診療項目移列至「第二項、門診手術」項下。(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
    (三)牙周病統合治療方案:修正通則三支付規範,補充VPN 登錄相關規定(第三部第五章)。
     
    五、其餘為診療項目或附表之文字修正。
    六、本次修正項目自一百零八年九月一日生效。【費用申報年月108/09】
     
    相關檔案下載:
    附件1 發布令
    附件2 修正總說明
    附件3 修正項目
    附件4 條文對照表
     
    醫聖說明:相關程式已著手修正,修正完成更新版次會再行公告!
    請合約院所於申報九月份醫療費用前再執行醫聖公告更新至指定系統版次以上即可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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