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9-04-08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衛部保字第1081260105號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第二條附表一修正總說明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免自行負擔費用辦法,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訂定發布,其後歷經六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
為減少保險對象接受器官移植手術之財務負擔,將「移植器官」列為重大傷病項目,手術當次由醫師逕行認定,免申請證明,而捐贈器官者摘取器官之相關費用亦免自行負擔部分醫療費用;另為落實於中華民國領域外接受器官移植之法定通報義務,明文要求申請重大傷病證明前,應依法完成器官移植通報。
至現行附表一中 ICD-9-CM 碼 2001 年版係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適用,已無留存必要,爰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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