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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次處方併開口服與外用藥物時,如何設定排除應以口服用藥為最高申報天數規定限制,改以外用藥天數為最高申報日份

    分類:費用申報 日期:2019-03-12

    依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XML檔案格式)

    註18:門診醫療服務點數清單資料格式欄位IDd27「給藥日份」欄位,申報定義如后:
    1. 單次處方給藥僅開立「非口服藥」等外用藥物,以外用藥等之最高給藥天數申報。單次處方給藥僅開立「口服藥」或「口服藥」與「非口服藥」等外用藥物併用,則應以「口服藥」用藥品項最高之天數申報。
     
     
    是以,本程式原則上若單次處方給藥同時有「口服藥」與「非口服藥」外用藥物併用時,如下圖示
     

     

    IDd27「給藥日份」欄位(下圖紅框處)

    會以內服藥(3天)醫令處方日數(如上圖紅框處)為該筆申報最高給藥日份(3天)

     

     

    但有某些特定狀況,院所希望該筆處方以外用藥物的醫令給藥日數,

    做為申報案件的最高給藥日份時,如何設定排除

     

    版本需求:醫聖門診系統版次9.0057以上

    於『F3診療作業』藥品處置名稱上雙擊滑鼠左鍵即可開啟如下藥品編輯畫面

    或於『4藥品資料』篩選需要特殊排除天數設定之藥品,按下「修改F3」

    於該筆藥品資料修改畫面,按下「藥袋警語」

    會出現「藥袋警語與藥品禁忌編輯系統」設定畫面,如下圖示

     

     

    勾選「排除給藥天數限制(非內服藥)」再按下「Save」,接著再按下「存檔F9」即可。

    註:此選項僅會顯示在「診療類別」為「外用、塞劑、注射」之藥品項目設定。

     

     

     

     

    相同處方內容,於批價作業畫面,即排除上述XML申報醫令天數規定原則

    以外用藥(30天)的醫令給藥日數,做為申報最高給藥日份(30天),如下圖示

     

     

    延伸閱讀

    如何針對特定藥品或處置醫管給付規定禁忌使用方式設定限制或提醒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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