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8-10-05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衛授食字第1071407568號
修正「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指示藥品審查基準修正規定
一、為強化指示藥品管理,對於日常生活中常用以緩解輕微症狀之指示藥品,以蒐集國內使用情形與國外管理規定,規範有效成分、含量範圍、用法用量、注意事項及警語,特訂定本基準。
二、指示藥品之成分及含量屬本基準收載(如附件)者,應依本基準內容向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藥品查驗登記。
相關檔案下載:「指示藥品審查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