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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辦理轉診費用申報】,自107年7月1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8-06-29

    公發布日: 107.06.26
    文  號: 衛部保字第1071260293號
    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摘  要: 衛生福利部令: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自107年7月1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零七)年第三次修正。主要依據本年度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定結果,以西醫基層總額及醫院總額部門之「鼓勵院所建立轉診之合作機制」專款預算,新增鼓勵醫院及診所雙向轉診之相關診療項目共五項。重點如下:
     
    一、西醫-基本診療-門診診察費(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
     
    (一) 新增辦理轉診費用:
     
    1. 新增診療項目「辦理轉診費_回轉及下轉」(編號01034B 及01035B)二項,地區醫院以上之層級可申報,依有無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分別支付500 點及400 點。其適用對象為:(1)回轉:醫院對收治之上轉病患,其病情穩定後,已無需於該院繼續接受治療,但仍需接受門診或住院相關醫療服務,經病患同意,轉回原診療或其他適當之特約院所。(2)下轉:醫院對收治之病患,其病情穩定後,已無需於該院繼續接受治療,但仍需接受門診或住院相關醫療服務,經病患同意,轉診至特約類別較低層級之適當院所;並另訂定相關執行及支付規範。
     
    2. 新增診療項目「辦理轉診費_上轉」(編號01036C 及01037C)二項,依有無使用保險人電子轉診平台,分別支付250 點及200點。其適用對象為:院所對無法處理病情之病患,因醫療需要,經病患同意後,轉診至特約類別較高層級之適當醫院;並另訂定相關執行及支付規範。
     
    (二) 新增診療項目「接受轉診門診診察費加算」(編號01038C,支付點數為200 點):適用對象為接受申報前述01034B-01037C 之轉診案件;並另訂定相關執行及支付規範。
     
    二、本次各修正項目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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