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自107年8月1日生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8-06-2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令
發布日期 107.06.26
健保審字第1070035449號
主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
總則
貳、病歷審查原則
一、送審之醫療費用案件,檢送相關病歷複製本之審查注意事項如下:(100/11/1)
(三)病歷審查處理原則:
2.
(2) 中醫內科病歷應記載相關舌診及脈診,如未依規定載明者,得核扣其診察費。另針傷療程如相關理學檢查紀錄合理,未交付內服藥者可不用載明舌診及脈診紀錄。(10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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