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因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內容醫療醫療費用申報格式新增特定治療項目之代號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8-06-13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布日期 107.06.04
主旨:轉知因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以下稱本辦法)修正內容,「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醫療費用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新增特定治療項目之代號,請轄區院所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本辦法由衛生福利部於107年4月27日以衛部保字第1071260203號令修正發布,本署已於VPN院所資料交換區轉知。
二、 關於本辦法其中第7條有關委由他人代為陳述病情領取方劑,已新增第3款:「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第4款:「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及第25條有關得出具切結文件,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之情形,新增第4款:「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三、 因應上述修正內容,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醫療費用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新增特定治療項目之代號如下:
(一) JL : 中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二) JM : 中醫-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三) HG : 西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經受託人提供法院裁定文件影本
(四) HH : 西醫-經醫師認定之失智症病人
(五) JN : 中醫-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六) HI : 西醫-經保險人認定確有一次領取該處方箋總用藥量必要之特殊病人。
四、另第十四條第二項慢性病範圍修正神經性耳嗚代碼為AA、新增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AB兩項。
五、如對本案有疑義,請洽院所所屬各區業務組審核貴院所醫療費用之承辦人。
相關檔案下載:公告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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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批價存檔畫面,「臥病遠洋」欄位下拉式選單新增特定治療項目代號HG、HH、HI,如下圖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