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條文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8-04-26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衛授食字第1071800234號
修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條文。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二十 條 製藥工廠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自行遞交或以郵局寄送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無法自行遞交或由郵局寄送之虞者,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物流業者或以其他方式運送:
一、藥品需特殊運輸條件。
二、天災、事變或發生大量傷病患事件。
製藥工廠配送政府機關專案計畫所需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方式,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