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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修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條文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8-04-26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衛授食字第1071800234號
    修正「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條文。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修正條文
     
    第  二十  條  製藥工廠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販賣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應自行遞交或以郵局寄送方式辦理。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有無法自行遞交或由郵局寄送之虞者,得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委託物流業者或以其他方式運送:
     
    一、藥品需特殊運輸條件。
     
    二、天災、事變或發生大量傷病患事件。
     
      製藥工廠配送政府機關專案計畫所需第一級、第二級管制藥品之方式,應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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