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公告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發現特定狀況,或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應出(填)具「轉介單」之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8-01-23
公告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發現特定狀況,或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應出(填)具「轉介單」之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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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部委託「中華民國眼科醫學會」為辦理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應於眼科醫師指導之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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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醫事司 建檔日期:107-01-22 更新時間:107-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