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並自民國106年12月14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7-11-03
資料性質: 規則(§159,II,2)
公發布日: 106.11.02
文 號: 健保承字第1060030680號
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
摘 要: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自106年12月14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
一、保險人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保險費核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應以符合本法規定適法身分為之。
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向其當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一) 當月於一個投保單位持續在保。
(二) 當月有一個以上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但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由保險人核定以次月一日為退保日。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不適用前點第二款但書規定:
(一) 死亡。
(二) 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訂條件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