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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並自民國106年12月14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7-11-03

    資料性質: 規則(§159,II,2)
    公發布日: 106.11.02
    文  號: 健保承字第1060030680號
    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
    摘  要: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令:訂定「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自106年12月14日生效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點擊連結另開視窗查閱內容)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計收作業要點
     
    一、保險人為執行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之保險費核定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定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應以符合本法規定適法身分為之。
     
    三、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人應向其當月最末日所屬之投保單位計收全月保險費:
     
    (一) 當月於一個投保單位持續在保。
     
    (二) 當月有一個以上投保紀錄與退保紀錄。但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由保險人核定以次月一日為退保日。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於當月最末日退保者,不適用前點第二款但書規定:
     
    (一) 死亡。
     
    (二) 合於本法第十三條所訂條件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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