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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原訂106年10月起基層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填報執行時間起迄等支付標準項目,調整為23項,並自106年12月實施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7-10-03

    原訂請基層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含西、中、牙、交付機構)自106年10月起申報支付標準01024C等163項醫令應填報執行時間起迄等乙案,考量實質效益調整為23項(如附件),且符合下述說明始需填報,並自106年12月(費用年月)起實施。
     
    填報說明
    23項之診療項目之「執行時間-起」、「執行時間-迄」、「執行醫事人員代號」依下列情形填報:
    (一)就醫日期與執行日期不同者,應填報實際執行之日期(年月日)。
    (二)執行醫事人員非原醫囑(開單)醫師時,應填報實際執行之醫師身分證統一編號。
     
    上述「執行時間-起」、「執行時間-迄」欄位未填列者,該診療項目即為就醫當日執行;「執行醫事人員代號」欄位未填列者,該診療項目即為申報清單之「診治醫事人員代號」醫師執行。
     
    資料來源:西醫師公會全聯會 (2017.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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