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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一次領取2或3個月慢箋用藥之案件,依申報規定醫令部分應以併報方式辦理
分類:費用申報 日期:2017-08-27
院所收到健保署有關下列宣導通知,系統該如何配合?
主旨:重申有關申報提供切結文件一次領取2或3個月慢箋用藥之案件,依申報規定醫令部分應以併報方式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費用點數申報格式及填表說明」註18第2項規定:領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預訂出國,提供切結書文件,一次領取2個月或3個月用藥 量時,請以乙次批價作業、併報方式辦理,即依前開領取用藥量,「給藥日份」填報2個月或3個月藥量加總。
二、針對旨揭案件,除「點數清單段」以合併申報,於「醫令清單段」其相同醫令應採合併一筆申報,「藥品給藥日份」欄位請以2個月或3個月藥量加總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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