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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發布「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協助政府機關辦理醫療費用撥付作業要點」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7-08-04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令
    發布日期 106.08.03
    健保企字第1060038196號
     
    主旨:「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協助政府機關辦理醫療費用撥付作業要點」,業經本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三日以健保企字第1060038196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含附件)1份,請查照。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協助政府機關辦理
    醫療費用撥付作業要點
    一、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保險人)為協助各政府機關辦理醫療費用撥付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於政府機關委由保險人代為辦理醫療費用撥付適用之。但政府機關與保險人簽訂契約者,不在此限。
    三、 政府機關委由保險人代為辦理醫療費用撥付範圍,由保險人與政府機關雙方議定。
    四、 政府機關委由保險人代為辦理醫療費用撥付之經費請撥及核銷
    程序如下:
    (一)政府機關應於每年四月及九月底前預撥經費予保險人。
    (二)保險人每半年檢送領據或相關費用明細資料及結算報表,向政府機關辦理經費請撥或費用核銷事宜。
    (三)政府機關對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費用之核扣、追扣費用,由保險人併入年度結算辦理。
    (四)年度結算後,政府機關撥付之經費如有結餘,由保險人退還,如有不足,通知政府機關於發文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撥補。
        前項第四款應由政府機關撥補之經費,政府機關未依期限撥補時,自期限屆至之翌日起至撥付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欠費期間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撥付保險人。
    五、 政府機關委由保險人代為辦理一次性醫療費用撥付之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保險人辦理醫療費用付款完竣,應檢送領據及相關費用明細資料,向政府機關辦理經費請撥或費用核銷,政府機關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撥付保險人。
    (二)政府機關如未依前款規定撥付,或撥付之經費不足,保險人應通知政府機關於發文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撥補。
    (三)保險人辦理醫療費用付款後,若有應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核扣,由政府機關自行辦理。
          前項應由政府機關撥補之經費,政府機關未依期限撥補時,自期限屆至之翌日起至撥付前一日止,每逾一日,依欠費期間每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一併撥付保險人。
    六、 政府機關委由保險人代為辦理醫療費用撥付所需行政事務費,依保險人與政府機關議定公式計算,由保險人通知政府機關依期限支付,未依期限支付時,依第四點第二項辦理。但代為辦理一次性醫療費用撥付者,得免收取行政事務費。
    七、 政府機關委由保險人代為辦理醫療費用撥付予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給付憑證,由保險人依據會計、審計等相關規定保管。
    八、 政府機關委由保險人代為辦理醫療費用撥付之相關檔案、資料,雙方應以媒體或文書互相傳送或交換,由政府機關視業務需要自行辦理資料統計分析,資料不足時,得請保險人提供必要協助。
    九、 政府機關委由保險人代為辦理非屬一次性醫療費用撥付,經保險人通知請撥費用而未撥付時,保險人自通知期限屆滿之次次月一日起,得終止行政協助。但政府機關提出還款計畫,還款期限未逾五年,且依還款計畫如期還款,並依第四點第二項規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者,不在此限。
    十、 政府機關委由保險人代為辦理醫療費用撥付之內容或條件如有變更,應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得審酌是否繼續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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