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自費用年月106年7月起,131項執行醫令代碼應填報「執行時間-起迄」暨35項執行醫令代碼應填報「執行醫事人員代碼」欄位,詳如附件,未依規定填報者不予受理費用申報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7-05-29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公告
發布日期 106.05.10
健保醫字第1060080742號
主旨:自106年7月(含;費用年月)起,執行醫令代碼01024C等131項(附件1)應填報「執行時間-起」及「執行時間-迄」欄位,醫令代碼18005B等35項(附件2)應填報「執行醫事人員代碼」欄位,未依前述規定者,不予受理費用申報,請轉知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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