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7-05-09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5月8日
範圍 |
項目 |
(一) 傷口處置 |
1. 鼻部、口腔傷口填塞止血。 2. 表淺傷口清創。 3. 未及於肌肉及肌腱之表層傷口縫合。 4. 拆線。 |
(二) 管路處置 |
1. 初次胃管置入。 2. Nelaton導管更換、灌洗或拔除。 3. 非初次胃造瘻(Gastrostomy)管更換。 4. 非初次腸造瘻(Enterostomy)管更換。 5. 非初次恥骨上膀胱造瘻(Suprapublic Cystostomy)管更換。 6. 胃造瘻(Gastrostomy)管拔除。 7. 腸造瘻(Enterostomy)管拔除。 8. 動靜脈雙腔導管拔除。 9. Penrose導管拔除。 10. 真空引流管(Hemovac)拔除。 11. 真空球形引流管(Vacuum Ball)拔除。 12. 胸管(Chest Tube)拔除。 13. 肋膜腔、腹腔引流管拔除。 14. 周邊靜脈置入中央導管(PICC、PCVC)拔除。 15. 經皮腎造瘻術(Percutaneous Nephrostomy)引流管拔除。 16. 膀胱固定引流管(Cystofix)拔除。 17. 周邊動脈導管(Arterial Line)置入及拔除。 |
(三) 檢查處置 |
陰道擴張器(鴨嘴器)置入採集檢體。 |
(四) 其他處置 |
心臟整流術(Cardioversion)。 |
註1: 範圍(一)傷口處置:第3項目「未及於肌肉及肌腱之表層傷口縫合」指需局部麻醉或不需麻醉之乾淨傷口(無發炎症狀、未及於肌肉及肌腱),專師或訓練專師可於醫師監督下執行縫合。 註2: 範圍(二)管路處置:第1項目「初次」指於持續醫療照護期間,該項目之第一次處置。 |
範圍 |
項目 |
(一) 預立特定醫療流程表單代為開立 |
下列預立特定醫療流程表單之代為開立: 1. 入院許可單。 2. 治療處置醫囑。 3. 檢驗醫囑(含實驗室及影像)。 4. 藥物處方醫囑。 5. 會診單。 |
(二) 檢驗檢查之初步綜合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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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非侵入性處置 |
1. 石膏固定。 2. 石膏拆除。 |
(四) 相關醫療諮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