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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

    分類:國健署 日期:2017-04-27

    衛生福利部 令 衛授國字第1061400313號 發布日期:106.04.18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06年5月1日生效
     
    主旨:公告「全民健康保險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試辦第四年(105年)藥費核付金額超出目標衛生福利部106年4月18日修正發布「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自106年5月1日生效
     
    預防保健服務自95年移至本署(原國民健康局)辦理,為提供醫事機構辦理依據,衛生福利部(前行政院衛生署)於95年2月13日公告實施「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因應預防保健業務實際需要,衛生福利部106年4月18日衛授國字第1061400313號令修訂該注意事項,並自106年5月1日生效。
     
    (註:子宮頸癌篩檢、乳癌篩檢、大腸癌篩檢、口腔癌篩檢服務由國民健康署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應)
     
     
    本次修正重點略以
     
    1. 明定醫事服務機構應向健保署提出服務項目申請規範。(第二條)〔目前已與健保特約並執行服務者,無須再重新申請〕
     
    2. 依實務需求酌修機構外執行業務報備規範。(第六條)
    〔有關醫療機構所屬醫事人員執行居家醫療服務,依衛福部醫事司105.4.12函釋及健保署106.3.1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醫療照護整合計畫」,醫事服務機構所屬醫師至照護對象住家提供醫療服務,得視為符合醫師法所稱應邀出診,不需經事先報准,其他醫事人員則須依法令規定事前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同意。〕
     
    3. 為減少費用重複申報情形,新增黃卡為就醫憑證,應確實登載受檢紀錄及落實施作前查核之規範。(第十條、第十四條)
     
    4. 因應業務實際需要,修正各類檢查表單,包含整合兒童預防保健醫院與診所申報的醫令代碼、新增修正欄位選項及修正文字等。
     
     
    醫聖門診系統修正說明:
    口腔黏膜檢查資料電子檔申報格式修正,本公司已著手修改程式中,請用戶屆時再更新系統至本公司公告指定版次即可!有關新增項目,請用戶於5月1日起執行口篩時務必加註於紙本記錄,以利日後更版後資料鍵檔使用。
     
    口篩上傳報告電子格式修正內容說明:
    檢查結果資料-欄位(插入)新增項目22.檢查結果部位(檢查結果異常時本欄位必填),23.檢查結果部位-其他敘述;
    原舊表單電子格式欄位序項目22-24改為序24-26,原項目內容不變。
    確診追蹤資料-修正欄位部分項目檢核必填選項。
     
    國健署大乳口(口篩上傳)網站公告說明:預防保健注意事項已於106年04月18日公告,癌症篩檢新版表單將於106年5月1日開始生效,系統亦於106年5月1日開始提供新版表單上傳的介面。惟考量部份醫療院所需配合修改院內資訊系統,爰予以3個月緩衝期,5月1日至7月31日期間新舊表單可同時併用。8月1日後,請全面使用新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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