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6年5月1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7-04-20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4月18日
衛授國字第1061400313號
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
部 長 陳時中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修正規定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預防保健經費改由公務預算及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應,預防保健業務由本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健康署)請本部中央健康保險署(以下稱健保署)協助辦理,為持續提供此項服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下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第三點所定對象預防保健服務,應向健保署提出服務項目之申請;有關補助醫療費用之申報與核付作業,應依照本注意事項辦理,本注意事項未規定者,得依全民健康保險相關規定辦理。
三、提供預防保健服務,其補助對象及實施時程如下:
(一) 兒童預防保健:
1、未滿一歲六個月:補助四次。
2、一歲六個月以上至未滿二歲:補助一次。
3、二歲以上至未滿三歲:補助一次。
4、三歲以上至未滿七歲:補助一次。
(二) 孕婦產前檢查:
1、妊娠第一期(未滿十七週):補助二次。
2、妊娠第二期(十七週至未滿二十九週):補助二次。
3、妊娠第三期(二十九週以後):補助六次。
(三) 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三十歲以上,每年補助一次。
(四) 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
1、四十五歲以上至未滿七十歲,每二年補助一次。
2、四十歲以上至未滿四十五歲且其母親、女兒、姊妹、祖母或外祖母曾患有乳癌之婦女,每二年補助一次。
(五) 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五十歲以上至未滿七十五歲者,每二年補助一次。
(六) 口腔黏膜檢查:
1、三十歲以上有嚼檳榔(含已戒)或吸菸習慣者,每二年補助一次。
2、十八歲以上至未滿三十歲有嚼檳榔(含已戒)習慣之原住民,每二年補助一次。
(七) 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
1、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補助一次。
2、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補助一次。
3、罹患小兒麻痺且年在三十五歲以上者,每年補助一次。
4、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每年補助一次。
四、提供預防保健服務,其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 兒童預防保健:
1、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查詢、身高、體重、聽力、眼睛、口腔檢查、生長發育評估等。
2、衛教指導:母乳哺育、營養、幼兒發展、口腔保健、視力保健、事故傷害預防等。
(二) 孕婦產前檢查:
1、身體檢查:個人及家族病史、個人孕產史查詢、成癮習慣查詢、身高、體重、血壓、胸部、腹部檢查等。
2、血液檢查及尿液檢查。
3、超音波檢查:於妊娠第二期提供一次。因特殊情況無法於妊娠第二期檢查者,可改於妊娠第三期提供本項檢查。
4、衛教指導:孕期生活須知、產前遺傳診斷、營養、生產徵兆、母乳哺育、成癮習慣戒除與轉介等。
(三) 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
1、子宮頸抹片採樣。
2、骨盆腔檢查。
3、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
(四) 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
(五) 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
(六) 口腔黏膜檢查。
(七) 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
1、身體檢查:一般理學檢查、身高、體重、血壓、身體質量指數、腰圍。
2、實驗室檢查:生化檢查及尿液蛋白質檢查。
3、健康諮詢:戒菸、節酒、戒檳榔、規律運動、維持正常體重、健康飲食、事故傷害預防、口腔保健。
五、各類預防保健服務補助金額如附表一。
六、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符合下列資格條件,始得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
(一) 申請辦理兒童預防保健者,應有登記執業之小兒科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 申請辦理孕婦產前檢查者,應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助產人員。申請辦理產前檢查母乳衛教指導者,應為通過健康署資格審查之母嬰親善醫療機構。
(三) 申請辦理子宮頸抹片採樣者,應有登記執業之婦產科醫師或家庭醫學科專科醫師;在衛生所執業,但執業登記非屬婦產科或家庭醫學科之醫師,須先完成健康署核可之子宮頸抹片採樣訓練;如其為助產所,應有登記執業之專任助產人員。子宮頸抹片採樣應由前述人員執行之。
(四) 申請辦理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者,應通過健康署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
(五) 申請辦理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者,應通過健康署婦女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或由當地衛生局報經健康署核准辦理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
(六) 申請辦理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服務者,應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其檢體應送至經通過健康署資格審查的糞便潛血檢驗醫事機構(以下簡稱檢驗醫事機構)。
(七) 申請辦理口腔黏膜檢查者,應有登記執業之牙科、耳鼻喉科專科醫師;除牙科、耳鼻喉科專科醫師外,其他科別專科醫師以西醫專科、中醫師需同時具有西醫專科或中西醫整合專科為限,應接受並通過相關訓練後,始能取得辦理本服務之資格。
(八) 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者,應有登記執業並符合「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條所規定之專科醫師;除家庭醫學科及內科專科醫師外,新申辦之執行科別醫師,均應接受相關訓練通過後,始能取得辦理本方案之資格。
(九) 醫事人員於機構外提供預防保健服務,除本注意事項另有規定,依其規定處理外,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七、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預防保健業務,應備有相關檢驗設備,且其醫事檢驗作業需符合醫事檢驗相關規定;未具檢驗設備者,應委託其他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代為檢驗。
八、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之檢驗服務,應具備最近三年內通過檢驗項目能力試驗之證明文件;已辦理檢驗項目之服務者,需取得並保存最近三年內通過該檢驗項目能力試驗之證明文件;最近三年內未通過B、C型肝炎能力試驗者,應委託通過B、C型肝炎能力試驗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代為檢驗,並保存該代檢驗機構最近三年內通過B、C型肝炎能力試驗之證明文件。
前項檢驗項目及證明文件出具單位如附表二。
九、經健康署核可之醫師辦理口腔黏膜檢查服務,至少須具下列檢查設備,始得辦理:
(一) 應讓民眾平躺或提供支撐讓其頭部可維持向後仰姿勢之設備。
(二) 口鏡。
(三) 充足的光源(LED頭燈或站立式光源)。
十、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視為就醫憑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黃卡加蓋院所戳章,民眾未攜帶黃卡,不得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含衛教指導)服務。
(二) 應於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內執行。如為特殊情況,得由當地衛生局以專案方式報經健康署核定後辦理。
(三) 執行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時,應告知其家長或主要照顧者,並於兒童健康手冊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紀錄表」及「家長紀錄事項」確實登載後,由家長或主要照顧者於該次服務紀錄表簽名,並依醫療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登載各項檢查資料於病歷。
十一、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第一階段檢驗檢查服務,除特約醫院、診所提供外,亦可由符合受檢資格之保險對象,選擇由特約醫事檢驗機構逕依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檢查單提供之雙軌作業方式辦理。特約醫事檢驗機構提供民眾第一階段檢驗檢查服務後,為提高受檢民眾完成第二階段服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辦理第一階段檢驗檢查服務後,由受檢民眾告知選擇執行第二階段服務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並註明於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檢查單。
(二) 向受檢民眾說明第一階段檢驗檢查結果報告會於兩週內,逕寄至選定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請其同意直接至醫事服務機構索取報告並接受第二階段服務(請受檢民眾填具聲明書,如附表三)。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收到第一階段檢驗檢查結果報告後,應主動聯繫受檢民眾接受第二階段服務並於該次服務紀錄表簽名。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發現篩檢陽性個案,應先確認及追蹤,若無執行陽性個案後續複檢及確診之能力,應轉介至具複檢及確診能力之醫療機構。
十二、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如申請辦理婦女子宮頸抹片、婦女乳房X光攝影、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與口腔黏膜檢查社區巡迴服務,應先報經當地衛生局同意;如執行乳房攝影巡迴篩檢之醫療機構,無執行乳房攝影篩檢陽性個案後續複檢及確診之能力,應與具複檢及確診能力之醫療機構簽訂合約,並訂定後續轉介、資料回報流程,報當地衛生局同意後,始得為之;如申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社區巡迴服務,應參與當地衛生局報經健康署核定之整合性預防保健服務計畫,並由當地衛生局向健保署報備後辦理。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十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應以明顯方式標示所提供之服務項目及補助經費來源。
前項標示內容如下:
(一) 其經費來源為第四點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七款者,應標示「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經費補助」。
(二) 其經費來源為第四點第三款至第六款者,應標示「由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運用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
十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應與服務對象充分溝通並善盡查核之責,如經查核發現健保卡與本人不符、補助對象資格舉證不實、健保卡及黃卡曾登錄有接受服務再重複施行、超次使用或其他不符合規定之情事時,所需費用均應自行負擔,不得向本部申報。但補助對象因醫療需求必須重複接受服務者,應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申請醫療給付。
十五、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已依其他法令向政府機關請領相同項目之費用者,不得重複申請預防保健費用。
代檢機構費用申請應由原開立服務之醫療院所申請為原則。
十六、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保險對象之健保卡登錄每次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時間,並依期程及相對應之時間依序申報,並應於健康署所規定之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服務檢查單(附表四)、兒童預防保健檢查紀錄表(附表五)、兒童健康手冊、孕婦健康手冊、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表(如附表六)、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表(如附表七)、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表(如附表八)、口腔黏膜檢查表(如附表九),詳實記載各項資料,各類檢查表單並留存於病歷;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須要求十八歲以上至未滿三十歲接受口腔黏膜檢查之原住民檢具戶口名簿(如民眾無法提出證明,應請其填具聲明書,如附表九之一),並於病歷上登載「原住民」身分別備查;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須要求四十歲以上至未滿四十五歲接受乳房X光攝影檢查之婦女檢具其母親、女兒、姊妹、祖母或外祖母曾患有乳癌之診斷證明與其親屬關係相關文件(如民眾無法提出證明,應請其填具聲明書,如附表十),並留存影本於病歷中備查。
十七、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將檢查結果通知保險對象;如檢查之結果無法判讀,應通知其複檢;如發現需追蹤治療之病症時,應通知其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
十八、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於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日之次月一日起六十日內,依下列規定,於網路向健康署詳實申報資料:
(一) 辦理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者,應將一歲半至二歲、三歲至七歲之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檢查結果,傳輸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或登錄於健康署指定之網頁,內容及格式如附表十一。
(二) 辦理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者,應將婦女子宮頸抹片檢查表及所有子宮頸病理切片之相關資料傳輸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三) 辦理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者,應將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表、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異常個案報告表(附表十二)及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陽性個案追蹤表(附表十三,限篩檢個案)等相關資料傳輸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
(四) 辦理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者,應透過其檢驗部門或委託代檢之檢驗醫事機構,將定量免疫法糞便潛血檢查結果與確診結果傳輸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內容及格式如附表十四。
(五) 辦理口腔黏膜檢查者,應將口腔黏膜檢查結果與確診結果傳輸至健康署指定之系統,內容及格式如附表十五。
(六) 辦理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者,應將該方案檢查結果傳輸至健保署系統或登錄於健保署網頁,內容及格式如附表十六。
逾期未申報相關資料或申報之資料不完整、不正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本部得不予核付費用。
十九、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應自提供各項預防保健服務之次月一日起六個月內,向健保署申報費用,逾期未申報者,本部不予核付費用。
二十、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子宮頸抹片採樣或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其品質經抽查未達健康署所訂之標準,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本部得依下列原則不予核付費用:
(一) 特約辦理子宮頸抹片採樣之醫事服務機構,如連續二年統計難以判讀率未達標準,依該機構難以判讀率扣掉健康署所定之標準後,乘以當年該機構所有抹片量,為不予核付之抹片量。
(二) 特約辦理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之醫事服務機構,如連續二年抽審品質未達標準,依該機構被抽查良好或尚可抹片經複閱為難以判讀比率扣掉健康署所定之標準後,乘以當年該機構所有良好或尚可抹片量,為不予核付之抹片量。
(三) 特約辦理子宮頸細胞病理檢驗之醫事服務機構,該機構之子宮頸抹片細胞病理診斷單位及檢驗人員每人每年工作量應符合健康署「預防保健服務之子宮頸細胞病理診斷單位資格審查原則」之規定,但年度結算,超出年規定工作總量十分之一,則超量部分不予核付費用。
二十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婦女乳房X光攝影檢查,其品質經查未達健康署所訂之標準,本部得依下列原則不予核付費用:
(一) 篩檢疑似陽性個案追蹤完成率未達健康署所定之標準者,當年度篩檢費用折扣核付;如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同時有院內攝影儀器及乳攝車,分開計算。
(二) 每年工作量應符合健康署「預防保健服務之乳房X光攝影醫療機構資格審查原則」之規定,超出年規定合理量十分之一以上部分,不予核付費用。
二十二、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口腔黏膜檢查服務,其口腔癌及癌前病變偵測率若連續二年未達健康署所訂之標準,本部得暫停其辦理口腔黏膜檢查資格,視其後續接受訓練及實際審查結果,再辦理資格恢復之申請。
二十三、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其二階段服務間隔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違反規定者,本部不予核付第二階段服務之費用。
二十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如因其他醫療需求提供超過第三點及第四點所定項目及次數,則非屬健康署補助預防保健服務範圍。
二十五、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經健保署同意後,可至公、私立長期照護機構、安養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及護理之家等機構提供一般門診診療業務。
前項機構之入住個案,經醫師專業判斷,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
(一) 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且過去三年內曾至少接受血壓、血糖、血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四項與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近乎相同之檢查項目。
(二) 六十五歲以上或五十五歲以上原住民,過去一年內曾至少接受血壓、血糖、血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四項與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近乎相同之檢查項目。
(三) 經診斷患有糖尿病、中風及心臟病之病人。
二十六、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成人預防保健服務,如服務對象已領取慢性處方箋,並配合定期檢查及常規治療,其檢查項目已有血壓、血糖、血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四項成人預防保健「健康加值」方案相同之檢查項目者,不提供服務。但經醫師專業判斷,服務對象仍需接受服務者,不在此限。
二十七、健康署及健保署對於辦理預防保健服務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得實施不定期之查核與輔導。
二十八、特約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經查有費用申報不實、費用申報與病歷記載或服務提供不符,各項預防保健服務手冊表單、檢查結果之記載、登錄上傳虛偽不實,或有不正當方法招攬民眾提供服務之情事或其他違反醫療相關法規者,本部應追繳費用,並得終止辦理預防保健服務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