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診所病歷e化
  • 醫聖診療系統軟體特色
  • 簡訊傳送系統
    使用者IP位置 216.73.216.84

    健保公告

    修正「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轉帳繳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7-02-22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令
     
    發布日期:106.02.22
     
    健保財字第1060031243號
     
     
    修正「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存款帳戶轉帳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轉帳繳納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轉帳繳納作業要點」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轉帳繳納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為便利保險對象、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利用下列方式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特訂定本要點。
    (一)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存款帳戶。
    (二)信用卡。
     
    二、本要點所稱金融機構及郵政機構,係指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稱保險人)委託代收全民健康保險基金款項(以下稱健保基金款項)之公私營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轉委託其他公私營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
     
    三、本要點所稱存款帳戶,係指設立在金融機構之各種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綜合存款、支票存款等存款帳戶,以及設立在郵政機構之劃撥儲金或存簿儲金帳戶。
     
    四、保險對象、投保單位及扣費義務人得以其指定之存款帳戶與信用卡轉帳繳納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並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長期約定轉帳繳納保險費。
    (二)單次約定轉帳繳納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
     
    五、第四點第一款之長期約定轉帳繳納保險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前往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填具「新增或註銷委託轉帳代繳全民健康保險費約定書」或透過保險人之全球資訊網站,依規定鍵入相關繳費及帳號資料,辦理申請。
    (二)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接受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之委託申請,於核對存款帳戶資料無誤後,除將約定書留存備查外;並應於次月五日(例假日順延)前,將當月委託之存款帳戶資料錄製媒體檔案傳輸至保險人建檔。透過保險人全球資訊網站申請轉帳之資料由保險人留存備查。
    (三)保險人定期彙整轉帳繳納保險費資料,分別依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錄製扣款媒體檔案,供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下載;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確認扣款媒體檔案無誤後,按保險人與金融機構、郵政機構議定之作業日程辦理轉帳扣款手續。
    (四)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應於轉帳扣款次營業日,將轉帳扣款結果檔案傳輸回報保險人。
    (五)保險人依轉帳扣款結果,對於轉帳扣款成功者,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電子繳納證明,如被保險人或投保單位要求寄發紙本健保費繳納證明時,再配合寄發;對於轉帳扣款不成功者,按原限繳日期發單通知補繳,並依法加徵滯納金。
     
    六、第四點第二款之單次約定轉帳繳納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透過保險人之全球資訊網站,依規定鍵入相關繳費及帳號資料,即完成當次轉帳繳納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之約定,無須填具約定書。
    (二)保險人定期彙整委託轉帳繳納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資料,並分別依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錄製扣款媒體檔案,供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下載;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確認扣款媒體檔案無誤後,按保險人與金融機構、郵政機構議定之作業日程辦理轉帳扣繳手續。
    (三)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應於轉帳扣繳次營業日,將轉帳扣款結果檔案傳輸回報保險人。
    (四)保險人依轉帳扣款結果,對於轉帳扣款成功者,以網際網路方式提供電子繳納證明,如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要求寄發紙本健保費繳納證明時,再配合寄發;對於轉帳扣款不成功者,按原限繳日期發單(書)補繳,並依法加徵滯納金。
     
    七、透過保險人全球資訊網站申請轉帳繳納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投保單位、扣費義務人以公司、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等之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為限;保險對象以使用本人存款帳戶或信用卡為限。
     
    八、第四點規定之存款帳戶存款人或信用卡持卡人對扣繳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有異議,得檢具扣款資料影本向保險人提出申請,保險人經向辦理轉帳之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查明確已轉帳,且查明扣繳異議情事屬實,將不計利息如數退還存款人已轉帳代繳之金額。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原應繳納之保險費及補充保險費,保險人將按原限繳日期發單(書)請其補繳,並依法加徵滯納金;但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者,不在此限。
     
    九、保險對象、投保單位或扣費義務人使用信用卡之相關約定事項,除本要點規定外,悉依各發卡機構規定辦理。
     
    十、逾期繳納案件不適用本作業要點規定。 
     
    附件:
    Copyright © Shang Chan Information Services All Rights Reserved. | Design by c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