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106年4月15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7-02-22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衛部保字第1061260072號
主 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如下:
一、西醫門診:
(一) 經轉診就醫者,至醫學中心為新臺幣(以下同)170元、區域醫院為100元。
(二) 未經轉診逕赴醫學中心就醫者為420元。
二、至醫學中心急診,檢傷分類非屬第1級或第2級者為550元。
三、其他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現行規定辦理。
部 長 陳時中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單位:元
層級別 |
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
急診部分負擔 |
||
轉診 |
未經轉診 |
檢傷分類 |
||
第1級、第2級 |
第3級至第5級 |
|||
醫學中心 |
170 |
420 |
450 |
550 |
區域醫院 |
100 |
240 |
300 |
300 |
地區醫院 |
50 |
80 |
150 |
150 |
基層醫療單位 |
50 |
50 |
150 |
150 |
附註:其他保險對象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仍依現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