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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106年4月15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7-02-22

    衛生福利部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衛部保字第1061260072號
     
    主  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修正「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如下:
     
    一、西醫門診:
     
    (一) 經轉診就醫者,至醫學中心為新臺幣(以下同)170元、區域醫院為100元。
     
    (二) 未經轉診逕赴醫學中心就醫者為420元。
     
    二、至醫學中心急診,檢傷分類非屬第1級或第2級者為550元。
     
    三、其他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依現行規定辦理。
     
    部  長 陳時中
     
     
     
    附件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西醫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費用

                                                 單位:元

    層級別

    西醫門診基本部分負擔

    急診部分負擔

    轉診

    未經轉診

    檢傷分類

    第1級、第2級

    第3級至第5級

    醫學中心

    170

    420

    450

    550

    區域醫院

    100

    240

    300

    300

    地區醫院

    50

    80

    150

    150

    基層醫療單位

    50

    50

    150

    150

     
     
    附註:其他保險對象門診、急診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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