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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公告修正「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十七條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7-02-17

    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衛授疾字第1060100118號
    修正「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十七條。
     
    附修正「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十七條
     
    部  長 陳時中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七  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轄區內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之作業情形;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協助或進行查核。
     
      前項地方主管機關查核,至少每二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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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十七條
     
    修正總說明
     
     査「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下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訂定施行,經三度修正。鑒於我國於九十四年開始,
    每年例行辦理全國醫院感染管制查核作業;自一百年起,歷年所有受查核醫院之查核通過比率平均值已達百分之九十以上,顯示我國醫院感染
    管制措施執行情形已趨穩定。基此,考量醫院定期另有接受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院評鑑與督導考核等外部稽核作業,為妥善分配運用行政資
    源,爰修正本辦法第十七條,調整地方主管機關對醫療機構查核感染管制之頻率。
     
    醫療機構執行感染管制措施及查核辦法第十七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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