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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檢送新修訂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醫事機構說明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6-09-30

    北區業務組 通知 2016.09.22 製
     
    通知
     
    主旨:檢送新修訂之「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醫事機構說明版」乙份(詳附件),並請持續善用雲端藥歷系統資訊,以確保民眾用藥安全,請查照。
     
    說明:
     
    一、 原方案(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核扣方案)自 104 年 7 月起逐步擴大實施,感謝醫藥界及民眾共同努力,對於不合理重複用藥之情形已有顯著改善;惟本方案之精神非以核扣為目的,而是透過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的處方或調劑作業,來確保民眾用藥安全,故將
    原方案名稱修定為「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
     
    二、 對於旨揭方案之管理方式,本署基於「尊重專業自主」及「減輕行政作業、回歸醫療實務」的原則,調整如下:
     
    (一)同醫事機構階段部分
     
    1、由「逐筆管理重複用藥」方式調整為「同儕醫事機構閾值管理」方式。
     
    2、所謂同儕醫事機構閾值管理,即醫事機構當季之重複用藥佔率超過同儕閾值且當季重複用藥合計金額超過 3,000 元者,方納入需填寫重複用藥說明之醫事機構。
     
    3、重複用藥佔率公式之分子為:醫事機構於一季內有發生門診特定六類藥品重複用藥藥費總金額,其分母為:醫事機構於一季內門診特定六類藥品申報藥費總金額。
     
    4、重複用藥佔率閾值,以 104 年第 4 季各層級之醫事機構重複用藥佔率第 90 百分位為基準,適用期間為 104 年第 3 季至 105 年第 4 季,各層級閾值如下:
    (1) 基層診所:1.2866%
    (2) 藥局:0.9214%
     
    5、 本署每季仍持續提供「特定藥品用藥重複明細」供各醫事機構參考,對於納入管理之醫事機構,需於指定期限內對前述明細資料填復說明,俾憑本署辦理後續事宜。
     
    (二)跨醫事機構階段部分
    該階段涉及「民眾就醫與用藥習慣」及「醫事機構把關民眾用藥安全」兩層面,分述如下:
    1、有關醫事機構部分,將由「逐筆管理重複用藥」方式調整為「建置管理指標篩選經回饋資訊後,仍開立重複處方者抽樣審查」方式。
    2、有關「民眾就醫與用藥習慣」部分,則納入相關病人輔導作業辦理。
     
    (三)藥事服務費核扣部分
    由原「單項藥費受核減則該件之藥服費亦連動核減」做法,調整為「整件藥費受核減則該件之藥服費整筆才予以核減」。
     
    三、 為持續改善重複用藥之情況,本署除將持續於 VPN 系統上提供每季重複用藥資料供各醫事服務機構參考,也請各醫事服務機構善用雲端藥歷系統資訊,以避免重複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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