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訂定「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之相關規定,自105年9月27日生效
分類:衛福部 日期:2016-09-30
公發布日: 105.09.27
文 號: 衛部醫字第1051666009號
發布機關: 衛生福利部
法規名稱: 前行政院衛生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一九五一二號函頒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其他不正當方式」及本部其他函釋內容與本發布令不符者 (包含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三八二一號函及本部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衛部醫字第一?三一六六二五九九號函有關網頁刊播個案「手術前」、「手術後」對照照片部分內容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摘 要: 衛生福利部令:訂定「醫療法」第86條第7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之相關規定,自105年9月2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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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補登)
衛部醫字第1051666009號
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所稱「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宣傳」包含以下各點:
一、醫療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所定內容虛偽、誇張、歪曲事實、有傷風化或以非法墮胎為宣傳之禁止事項。
二、強調最高級及排名等敘述性名詞或類似聳動用語之宣傳(如:「國內首例」、「唯一」、「首創」、「第一例」、「診治病例最多」、「全國或全世界第幾台儀器」、「最專業」、「保證」、「完全根治」、「最優」、「最大」…等)。
三、標榜生殖器官整形、性功能、性能力之宣傳。
四、標榜成癮藥物治療之宣傳。
五、誇大醫療效能或類似聳動用語方式(如:完全根治、一勞永逸、永不復發、回春…等)之宣傳。
六、以文章或類似形式呈現之醫療廣告,且未完整揭示其醫療風險(如:適應症、禁忌症、副作用…等)之宣傳。
七、違反醫療費用標準之宣傳。
八、無法積極證明廣告內容為真實之宣傳。
九、刊播手術或治療前後比較影像。
十、刊播藝人影像。
十一、以優惠、團購、直銷、消費券、預付費用、贈送療程或針劑等具有意圖促銷之行為。
十二、其他違背醫學倫理或不正當方式(如:國內尚未使用之醫療技術、宣稱施行尚未經核准之人體試驗…等)之宣傳。
前行政院衛生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一九五一二號函頒醫療法第八十六條第七款「其他不正當方式」及本部其他函釋內容與本發布令不符者(包含前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七年六月三日衛署醫字第○九七○○二三八二一號函及本部一百零三年六月五日衛部醫字第一○三一六六二五九九號函有關網頁刊播個案「手術前」、「手術後」對照照片部分內容等相關函釋),停止適用。
本發布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部 長 林奏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