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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保公告

    有關部分負擔代碼「003、004」為避免委辦單位事後追扣,自費用年月105年8月起,執行申報資料部分代碼與承保資料庫身分註記之檢核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6-09-05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書函 健保醫字第1050080420號 發布日期:105.07.22 
     
     主旨:有關本署行政協助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中央社政主管機關辦理全民健保保險對象部分負擔之代收代付案,為避免委辦單位事後追扣,自105年9月1日(費用年月105年8月)起,執行申報資料部分負擔代碼與承保資料庫身分註記之檢核,請轉知及輔導轄區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配合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查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於104年10月23日以輔醫字第1040088347號書函請本署協助清查並辦理101年至104年6月非屬榮民及遺眷身分之部分負擔追扣作業,導致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極大困擾,為避免前開事宜,本署已完成受理端檢核資訊作業,並將自105年9月1日上線。
     
    二、據悉部分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以保險對象所持之「榮民證」據以認定旨揭代辦範圍,而於醫療費用申報時,以部分負擔代碼「004: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申報,導致上開追扣,故重申旨揭代辦範圍以健保卡之保險對象身分註記代碼「2:無職業的榮民」為準。
     
    三、另健保卡之保險對象身分註記代碼為「1:低收入戶」者,其醫療費用申報之部分負擔代碼始得「003: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之保險對象」,併案說明。
     
     
    醫聖說明:健保署所述申報受理端檢核資訊作業,即院所上傳醫療費用申報時,即進行部分負擔代碼正確與否檢核作業,若非上述身分別對象,以上述負擔代碼申報時,立即檢核錯誤(如下圖示),需修正部分負擔為健保身分申報代碼,如D10或D20一般身分後,重新上傳申報檢核,此舉可避免院所在長期不知情之下,造成高額部分負擔金額追扣作業損失! 
     
     
    錯誤代碼 63- 與部分負擔代碼不一致(即健保申報檢核該病患身分註記已不具福保或榮民身份)
     
    部分代碼修改操作說明:
    於申報勾稽檢核錯誤報表顯示錯誤內容為*003或*004身分別【註記勾稽不具該身分別】之病患掛號資料上,按下『修編F3』,於『部份代號』欄改選『D10一般身份』或『D20一般身份』(有藥品或復健部分負擔產生時),再按下『存檔F9』。
    身分別修改完成後,重新至『9申報作業』執行第3項暨第4項申報流程後,再次轉出申報檔上傳檢核。
     
     
     
    相關檔案下載: 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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