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6-07-25
「藥品給付規定」修正對照表
第4節 血液治療藥物 Hematological drugs
(自105年9月1日生效)
修訂後給付規定 |
4.1.1.紅血球生成素(簡稱EPO) hu-erythropoietin (如Eprex、Recormon)、darbepoetin alfa(如Aranesp )、methoxy polyethylene glycol-epoetin beta(如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93/5/1、95/11/1、96/10/1、98/1/1、98/9/1、104/12/1、105/9/1) 1.~2.(略) 3.限腎臟病並符合下列條件使用:(104/12/1) (1)末期腎臟病接受透析病人,其Hb <9gm/dL,或第五期慢性腎臟病病人 (eGFR < 15 mL/min/1.73 m2),其Hb < 9gm/dL。 Ⅰ.使用時,應從小劑量開始,Hb目標為10 gm/dL,符合下列情形之病人,應即暫停使用本類藥品: i.Hb超過11gm/dL。 ii.接受治療第6週到第8週內Hb之上升值未達1 gm/dL。 Ⅱ.如Hb值維持在目標值一段時間 (一至二個月),宜逐次減量,以求得最低維持劑量。 (2)每名病人所用劑量,一個月不超過20,000U (如Eprex、Recormon)或100mcg (如Aranesp 、Mircera solution for injection in pre-filled syringe)為原則,如需超量使用,應附病人臨床資料(如年齡、前月Hb值、前月所用劑量、所定目標值…等等)及使用理由。(93/5/1、98/9/1)。 (3)使用本類藥品之血液透析、腹膜透析(CAPD)及未透析患者因病情需要使用本類藥品時,應依下列頻率定期檢查Hb值,其檢查費用包含於透析費用內,不另給付(未接受透析病人除外):(105/9/1) Ⅰ.血液透析及腹膜透析患者:每月應檢查乙次。(105/9/1) Ⅱ.未透析患者:至少每3個月應檢查乙次。初次使用者,治療後6至8週應檢查乙次。(105/9/1) (4)使用本類藥品期間如需輸血,請附輸血時Hb值及原因。 4.(略) |
備註:劃線部分為新修正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