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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署提醒您─「特殊情況下,慢性病患可以請他人代為領藥」
分類:其他 日期:2016-06-04
健保署提醒您─「特殊情況下,慢性病患可以請他人代為領藥」
依照醫師法及健保相關規定,病患必須親自就醫並接受醫生診察,才能獲得健保的醫療服務。為了保障慢性病患的權益,民國95年8月2日修正發布的「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0條規定,符合特殊情況的慢性病患,可委託他人代為領藥,以更符合慢性病民眾的醫療需要。
Q:「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10條規定的內容為何?
A:須長期服藥的慢性病人,有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而無法親自就醫時,只要繼續領取相同的方劑,就可以委託他人向醫師陳述病情並代為領藥:
(1)因長期臥床行動不便。
(2)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並有相關證明文件。
Q:何謂「繼續領取相同的方劑」?
A:只要符合下列4個條件,就是所謂「繼續領取相同的方劑」,因為醫師應該對病人有相當瞭解,可以判斷是否能讓他人代為領藥:
(1)相同醫師對相同病人。
(2)醫師確信其病情沒有變化。
(3)針對相同診斷的疾病。
(4)開給與前一次處方相同成分、相同品項數的藥品。
Q:「長期臥床」如何認定?
A:並非所有長期臥床的病患都可以請他人代為領藥,必須是長期服藥的慢性病人,無法親自就醫,而且繼續領取相同的方劑。病患是否確實是長期臥床造成行動不便,應該要由醫師依照專業來評估認定。
Q:「行動不便」如何界定?
A:「行動不便」是指病患依其病情而影響行動能力,如果需親自至醫療機構接受醫師診視,事實上有相當的困難。目前僅放寬因病長期臥床導致行動不便的情形,病患是否確實是行動不便,也應該要由醫師依照專業來評估認定。
Q:「遠洋漁業作業的相關證明文件」是指什麼?
A:現階段以經漁港安檢所核章的「漁船進出港申請書」或船公司向當地漁會陳報的「報備函」做為證明文件,其內容應包括漁船進出港日期、航期、船員基本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號)等。
健保特約醫院、診所提供服務時,應該確認該船員是屬於院所的慢性病患,及查驗其健保IC卡與證明文件是否相符;由診治醫師判斷的確有用藥需求後,得開給相同方劑,並由該院所將證明文件影印1份,留存病歷備查。
Q:醫療院所要如何申報「慢性病代領藥案件」的健保診療費用?
A: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有關慢性病代領藥案件,新增申報特定治療項目代號如下:
(1) 「長期臥床,行動不便」慢性病代領藥案件代號,西醫為「H2」。
(2) 「已出海為遠洋漁業作業,並有相關證明文件」慢性病代領藥案件代號,西醫為「H3」
▲民眾就醫後可持由醫師所開立的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到特約健保藥局領藥。
◎相關申報特定治療項目代號說明:
「H2 長期臥病」->H2:西醫-行動不便者慢性病代領藥案件(96.7增訂)
「H3 遠洋漁船」->H3:西醫-已出海為遠洋漁船作業者慢性病代領藥案件(96.7增訂)
「H6 船舶服務」->H6:西醫-在國際航線航行之船舶上服務作業者慢性病代領藥案件(97.10增訂)
「H8 預定出國」->H8:預定出國超過1個月,領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出具出國證明(如機票等)一次領取二個月用藥量。(XML格式新增)〔此需本人持機票領藥,建議機票影印簽名留存備查。〕
根據就診病患實際狀況,於批價畫面(下方紅框處)直接點選對應代碼再存檔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