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操作
看診收據以每次明細方式列印『特此證明』字樣可否拿掉
分類:醫聖系統 日期:2016-05-11
版本說明:請更新醫聖門診系統版本至 6.0252 April-29 2016 以上
建議修改原由:看診病患反應申請保險理賠公司說明有『證明』二字代表是證明單據非收據!

操作說明:
於『B院所資料』右下方點選『其他參數[O]』開啟參數編輯系統。於上方點選參數標籤「REGISTER[A]」於下方尋找編號「A144 掛號的看診收據在每次明細的收費說明」請自行輸入『說明文字』,預設值為『特此證明,明細如下:』。將右方設定值改為『明細如下:』或自定文字,再按下「存起來」「離開」即可。

設定完成後,列印結果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