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公告
福利部發布修正支付標準-新增75歲以上者之西醫基層院所各項門診診察費加計7.5%,自105年5月1日生效
分類:健保署 日期:2016-05-17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布日期:105.04.29
健保醫字第1050004786號
主旨:衛生福利部105年4月28日以衛部保字第1051260276號令,發布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並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總說明、修正項目、條文對照表如附件1至4,請參考,並轉知各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知悉。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診療項目修正總說明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以下稱本標準)之修正,為本(一百零五)年第二次修正。
本次修正主要係依據一百零五年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協商結果,於西醫基層總額部門以「醫療服務成本指數改變率」增加之預算,用於七十五歲以上者門診診察費之支付點數加成;另放寬懷孕婦女牙結石清除之次數限制以及配合中醫教學訓練納入教學醫院評鑑,修正相關文字。
本次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增修訂重點如下:
1、 西醫(第二部)
七十五歲以上者之西醫基層院所各項門診診察費,加計7.5%,並同步修正附表2.1.3及新增附表2.1.6。(第二部第一章第一節通則十二)
2、 牙醫(第三部)
「懷孕婦女牙結石清除-全口」(編號91017C)由懷孕期間限申報一次放寬為「每九十天限申報一次」並配合增訂「申報本項後九十天內不得再申報91003C~91004C(牙結石清除)」規定。(第三部第三章第三節)
3、 中醫(第四部)
將本部通則、一般門診診察費、脈診儀檢查費及舌診儀檢查費等診療項目中,所規定「經中醫評鑑合格之中醫醫院或醫院附設中醫部門」文字,修正為「經中醫醫院評鑑合格或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可收訓中醫職類中醫實習醫學生、新進中醫師)醫院」。(第四部通則、第一章、第七章)
4、 本次各增修訂項目,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相關檔案下載:附件連結參閱
附件一:衛生福利部發布令-PDF格式 (另開視窗)
附件二:修正總說明-ODT格式 (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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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修正項目-ODT格式 (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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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修正條文對照表-ODT格式 (另開視窗)
附件四:修正條文對照表-PDF格式 (另開視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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